東吳大學法學院葛克昌教授表示,兩岸罰鍰全世界最高,錯誤的制度可能影響中國大陸。

葛克昌:兩岸罰鍰全世界最高 錯誤制度影響中國大陸

第三十屆兩岸稅法研討會

【記者 晨曦/台北 報導】

第三十屆兩岸稅法研討會「兩岸稅捐管理及納稅人權利保護」暨2019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4月29日於臺大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行,兩岸專家學者進行稅法交流已15年,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教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吳德豐會計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邵慶平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施正文教授均到場致詞。臺灣近年來稅務救濟失靈,提起訴願要先繳一半,否則財產將被強制執行,引起民怨,在研討會中兩岸學者也多有研究交流,東吳大學法學院葛克昌教授以兩岸罰鍰全世界最高為例指出,我們有很多制度可能是誤會,我們錯誤的制度也可能影響中國大陸,他感到很虧欠。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張永明教授發表「論稅務案件權利救濟門檻之存廢」提到,台灣提起稅務行政救濟,仍必須先行繳納1/2之應納稅額,形成權利救濟之門檻,只有財力能跨越門檻者,始能真正享有權利救濟。中國大陸迄今仍維持提起行政救濟前必須先繳納一定稅額之規定,而德國則不僅沒有提起救濟門檻之規定,且明定在提起稅務救濟後,納稅者亦得申請停止執行,呈現出對納稅者權利不同保障面貌。張永明分析台灣近來頻傳稅法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在保障納稅者人權理念下修法後,非但沒有出現國家財政收入危機,反而有超徵現象,顯示不能以確保國家稅收為理由而限制人民權利救濟之正當化基礎。張永明認為稅務救濟之直接或間接門檻,均不應由立法者以一體適用方式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施正文教授發表「大陸稅收徵管法修訂中的法律難題解析」提到,絕大多數國家都不要求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須要先行繳納稅款,建議中國大陸應徹底廢除提起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前必須繳納稅款的門檻。現場聽眾也提問,臺灣申請復查要先繳一半是1976年訂的稅捐稽徵法,後來經大法官宣告違憲,1990年就改成訴願前要繳一半,後來中國大陸稅法規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門檻是1993年訂的,大概是仿造臺灣的做法,提問大陸目前所提修法草案有取消門檻嗎?施正文答覆目前草案尚未送審議,會建議徹底廢除提起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前必須繳納稅款的門檻。

東吳大學法學院葛克昌教授也答覆提問表示,臺灣提起行政訴訟要先繳半數,才可以暫時停止執行,但是現在希望納保法修法,改成有困難的人向納保官申請,可以停止執行。並強調所有要先繳1/2的稅額只限本稅,不限於罰鍰,因為處罰是無罪推定,還沒判決不能執行,臺灣財政部建議取消,我們堅持不能取消。兩岸罰鍰全世界最高,我們有很多制度可能是誤會,我們錯誤的制度也有可能影響中國大陸,他感到很虧欠。

葛克昌發表「稅捐債務法與處罰法之基本法理-以近期稅務判決為中心」表示,各國除了普通法院外,第一個設立的專業法院,都是稅法法院。有專業法官,也有專門的法律,例如德國租稅通則就是稅捐的行政程序法,也早於行政程序法50年,也有自己的訴訟法,所以德國的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一開始都會說明不適用於稅務案件,換句話說稅務案件更接近憲法,而不是接近行政程序法,臺灣無法一步到位,所以過渡時期才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來做,它第一條第一項特別說明要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確立的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別制定本法,所以明白告訴我們這與行政程序與行政訴訟不同,要更嚴謹的正當法律程序,更確切的保障納稅者基本權。

葛克昌說明,很可惜其他國家稽徵機關科長以上都是法律專才,但臺灣與兩岸都不是,所以納保法通過的過程被修改很多,例如薪資所得者的成本要何時扣除結果被刪除,正當法律程序竟被改成與行政程序法相同,根本不知道納保法就是要跟它不一樣,不然定納保法作什麼?納保法施行兩年快到要修法,立法理由與本文有衝突時要改回行政程序法。當初納保法不是財政部主動制定,通過後也沒有去訓練公務員與修改一些制度,財政部盡量以不改變來應變,但最高行政法院有一個專庭已經有五個法官用納保法做了40多件對納稅者有利判決,而且辯護的律師、會計師沒有引用納保法,而是法官提出引用,值得讚許。

前司法院長翁岳生致詞時表示,舉辦第30屆非常了不起,在法治國家要達到社會正義、公平、貧富差距等,都需要稅法上軌道。希望我們的成果能真正影響兩岸社會發展,我們求社會正義,求公平正義實現,沒有公平正義的社會是不穩定的,所以要讓人民有感受,要了解我們不是統治者的工具,要保障財產權,社會正義的實現,我們是人權的保障者。希望透過我們的努力讓兩岸社會有公平正義,更和諧、更繁榮發達、更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