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區抵押品毀損滅失 農委會發布貸款補助辦法

【記者 徐慧明/台北 報導】

農委會發布「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為減輕受災戶債務負擔,安定農漁民生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 於8月23日發布「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農委會表示,「災害防救法」業於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其中增訂第44條之7明定災區之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為減輕受災戶之債務負擔,協助農漁民安定生計,農委會已邀集金管會等機關研商,訂定「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前開補助辦法除規範災區之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全部毀損或滅失者補助範圍及申請程序外,農地、漁塭由金融機構承受後,如經整理得以再重新利用,金融機構應於一定期間通知原擔保品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買回,以協助農漁民得以復耕、復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