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認為納保法第21條第4項是「命夠長條款」,他強調應該改為從復查決定起,五年內不能確定即為撤銷。

納保法上路 專家學者猛搖頭 立院公聽會籲修法

【記者 林欣儀/台北 報導】

納保法自2017年12月28日開始上路,但第21條第4項造成萬年稅單問題與納保官設置機制讓專家學者大為搖頭,學者專家在2018年1月10日,於立法院由立法委員蔡易餘舉辦公聽會,呼籲修法。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林天財律師表示,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規定,稅單自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逾15年仍未能確定其納稅額者,該稅單才失效。但是當人民好不容易打贏官司的時候,原處分沒撤銷,納保法又規定15年稅單才失效,這15年將讓人民花更多時間不斷走稅務救濟途徑去對抗非依法的核課稅單,林天財建議,應縮短期限至1~3年。第21條第4項也要有配套措施的修法,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一筆稅額,稅捐機關有五年的核課期間,加上五年或十年的強制執行時間,應把稅捐稽徵法第23條核課期間和徵收期間縮短到五年內,才能保障人民財產權。林天財也提出,訴願本意是要行政機關自我審查,雖然立意良善,但十幾年來,復查或訴願撤銷稅單的機率,實在是太低,這樣自我審查的機會其實是落空的,所以才會有納稅者保護官的設置。納稅者保護官應該是獨立中立,不要行政機關自己球員兼裁判。而現行的納保官只是扮演溝通協調角色,功能顯然嚴重不足,應有配套修法,納稅者保護官的職責,再修訂為可以撤銷違法稅單,這才是完整的配套。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林天財律師表示應把稅捐稽徵法第23條核課期間和徵收期間縮短到五年內,才能保障人民財產權。納稅者保護官的職責,再修訂為可以撤銷違法稅單,取代復查訴願的功能。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表示,針對第21條第4項萬年稅單的問題,根本是承認萬年稅單合法化,可以取名為「命夠長條款」。一張稅單要經過復查、訴願、行政訴訟這些程序,都快10年,好不容易被法院撤銷,從這個時間點再往後15年才能失效。10年加15年等於25年,有些年紀大的稅災戶,也許有生之年都看不到平反,他建議,第21條第4項應該改為從復查決定起,五年內不能確定即為撤銷。針對納保官設置,他指出,納保官從原單位選出來,而且任期屆滿後還要回到原單位工作,怎麼可能挑自己長官同事的麻煩,這個法令到底誰訂的?「真的越看越搖頭」,吳景欽呼籲立法院可以馬上修法,由公正第三方擔任納保官,並有健全會計鑑定制度,讓專家一起進到稅務專業法庭,行政法官就不會被拉著走。最後他呼籲政府,絕對不要輕忽人民的怒吼,否則台北城的拒馬就越堆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