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稅單背後的秘密,浩信法律事務所總監陳祖祥律師談到自家也曾被國稅局依一紙解釋函令,強徵課稅。

稅單背後的秘密 專業律師揭露真相

【記者 晨曦/台北 報導】

人人都害怕收到錯誤的稅單,恐淪為救濟無效、求助無門的稅災戶,10月14日由共同主辦的【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系列論壇,探討「稅單背後的秘密」,邀請專業律師為大家揭露稅單背後的真相。

有感台灣萬年稅單亂象,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律師表示,刑法第129條自台灣光復至今,從無公務員被懲處過。

浩信法律事務所總監陳祖祥律師,首先說一個故事,隱喻人民與國家的關係,請大家評評理。有一對夫妻彼此約定男主內女主外,先生在家整理家務並理財,太太出外打拼賺錢,有一天太太業績良好,獲得老闆特別獎賞三萬元,太太滿心歡喜正準備跟老公討論如何慶祝,沒想到一回到家就發現老公手上正拿著新買的iphone手機,沒有商量就花掉獎金,太太心中很不平,彼此爭吵起來。陳祖祥要現場聽眾評評理,是老公不對,還是老婆錯了?引來現場聽眾會心一笑。陳祖祥認為,這好比國家與人民關係也是如此,人民辛苦賺錢,納稅只是交給財政部管理運用,錢並不是財政部的,是人民的,就像在外辛苦跑業務的太太,錢怎麼用?必須要公開透明。

針對稅單背後的秘密,陳祖祥談到自家也曾被國稅局依一紙解釋函令,強徵課稅的經驗,讓他現在收到稅單,會先打上問號,這稅單正確嗎?因為人民稅務訴訟敗訴率94%,一切都是國稅局說的算,政府只告訴人民繳稅是義務,卻都沒有告訴人民,有拒繳違法稅單的權利。

法稅改革聯盟義務律師蔡富強以太極門冤稅案為例,揭露稅單背後的真相。

陳祖祥談到財產被扣押,縱使法院原處分已撤銷,但禁止處分竟還存在!詢問國稅局卻說,人民沒有申請解除財產禁止處分的權利,他曾為此打官司,最後遇到好法官認同範圍應該縮減一些,最後國稅局才塗銷一部分。陳祖祥質疑,如果沒有遇到好法官,人民該怎麼辦?他非常認同「司法必須對行政無情」這句話,因為家裡被強徵稅的經驗,讓他對司法不信任。但是這段期間看到法稅改革聯盟的努力,讓稅災戶訴說冤屈,並勇敢站出來把負能量轉成正能量,訴求法稅真改革,幫助人民,幫助國家。「近來台灣法稅環境真的改變了!」陳祖祥給予100分的肯定。

有感台灣萬年稅單亂象,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律師發表「從太極門萬年稅單談刑法第129條第1項、第3項違法徵稅未遂罪之適用──有感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而作」一文。他表示刑法129條,台灣從光復至今,從無公務員被懲處過。張靜強調依刑法第129條第3項規定,本罪處罰及於未遂犯,也就是說公務員對於租稅明知不應徵收而已開單徵收,但最終未能實際徵收到想徵收之租稅時,就有未遂犯之適用,此對萬年稅單之開單,人民拒繳時尤具意義。

【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系列論壇,探討「稅單背後的秘密」聽眾爆滿。

歷經22年的太極稅務冤案,是典型萬年稅單的指標性案例,起緣於侯寬仁檢察官違法的起訴書,當張靜談到侯寬仁檢察官荒謬的起訴,數度搖頭長嘆:「唉!詐欺,怎能又說要繳稅?很衝突!」「唉!檢察官怎麼可以這樣幹?」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駁回太極門案,之後太極門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歷經一年多的審理於107年7月26日以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張靜分析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之理由,採用了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21號判決理由中之說法:「行政訴訟採自由心證主義,所有人、物均得為證據,並無證據方法或證據能力之限制」,並自行主張:「課稅之證據能力,係指稽徵機關得據以認定課稅要件事實之證據方法,而在與刑事訴訟嚴格證據主義有別之自由心證認定課稅之證據種類上,稽徵機關對證據之取捨及證據價值之判認,應不受限制」云云。

張靜搖頭直呼,什麼是什麼?非但錯誤地將證據能力界定為是證據方法,還將自由心證與是否得為證據及證據方法與證據能力混為一談,尤其所謂以行政訴訟採自由心證,就錯誤地主張所有人、物均得為證據,可以得見承辦此案之中高行三位合議庭法官根本完全不懂證據法則,讓人質疑他們根本沒有當法官之專業適格。

張靜認為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多有違背法令之處,且都與違反證據法則有關。如重核復查決定採用推計課稅,而在推計課稅之運用上,未將推計課稅方式置於核實課稅原則之下,則所核課之應納稅額必然會因未核實而超過應徵收租稅之範圍,就超過部分,理論上即該當刑法第129條第1項違法徵稅罪之「對於租稅不應徵收而徵收」之犯罪構成要件,則開單之稅吏一直到最後核定之中區國稅局局長都將涉有未遂罪之刑罰適用。

法稅改革聯盟義務律師蔡富強以太極門冤稅案為例,揭露稅單背後的真相,他認為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撤銷理由:前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或不備理由本質之爭,非金額之爭。對此蔡富強肯定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422號判決,可以說是中華民國開國至2018年,稅法最佳判決。

蔡富強談到為徹底解決太極門冤稅案,行政院2011年12月9日召開跨部會會議,時任財政部長李述德、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及當時的台北國稅局局長陳金鑑等人均與會,前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那已經二十多年沒有辦法查,決議不得再用起訴書資料作為課稅依據,並公告調查,詢問究竟當初弟子所給款項屬於「學費」或「贈與」,若為後者,將無逃漏稅問題。最後調查結果7401份之申明表100%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贈與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屬受贈人免稅所得。蔡富強認為本案依法無應稅所得,最高法院判決之理由其實已經可得出此結論做出撤銷復查決定、原處分之終局判決,定紛止爭,並解決人民長年累月行政救濟、資產凍結之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