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紀良發 特稿
確保協同監管不出現“死角”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7月14日, 記者池州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新聞發佈會上瞭解到,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強池州市“先照後證”改革後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近日,池州市政府制定出臺了《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
事中事後監管的工作目標
《實施意見》提出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具體措施。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堅持職責法定,依法監管。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監管理念,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厘清明確各部門的市場監管職責,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切實推進事中事後監管科學化、規範化、法治化;二是堅持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體系,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資訊互通共用機制,同時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三是堅持協同監管,社會共治。完善部門間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實現資源分享,提高監管合力。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範作用、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實現社會共同治理,推動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誠信經營。
“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
“誰審批、誰監管”是指行政審批部門負有監管責任;“誰主管、誰監管”是指行業主管部門負有監管責任。“先照後證”改革後,對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管,工商質監部門、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均負有監管職責。
具體到實際工作中來說,例如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的事項,未取得審批檔、證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查處;對已取得審批文件、證件,無照經營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有關審批部門予以配合;對不需要取得審批檔、證件,但又無照經營的,由工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涉及工商登記後置審批的事項,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取得審批檔、證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查處;對未取得審批檔、證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涉及兩個以上審批部門的,由最先審批部門牽頭負責,有關審批部門配合。
“如何確保協同監管不會出現“死角”?
“信用約束聯合懲戒”機制就是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等38個部門簽署的《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中的各項聯合懲戒措施,即對被工商部門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稅務部門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列入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的、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檢察院列入行賄犯罪檔案的以及被其他政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的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如何確保協同監管不會出現“死角”,《實施意見》中對這個問題有明確的規定。一是實施工商登記“雙告知”制度。在辦理登記註冊時,市場主體登記部門要根據省政府公佈的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目錄,告知申請人需要辦理審批後方可經營的經營專案和相應的審批部門,同時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共用交換系統,及時向各相關部門推送告知市場主體登記資訊。二是建立證照聯動機制。市場主體登記部門應將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資訊通過資訊共用平臺及時告知有關審批部門、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審批部門在接到資訊後要及時督促市場主體辦理相關許可證,並將其納入監管範圍、實施跟蹤監管,對未辦理相關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予以查處;對不具備條件不予核准辦理相關許可的有關情況,以及未辦理許可擅自從事經營的查處情況,應及時告知市場主體登記部門。市場主體登記部門根據審批部門、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回饋情況,對市場主體分別採用納入警示管理、責令限期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吊銷營業執照等相應的監管措施。三是建立資訊互聯共用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級公共信用資訊共用服務平臺,為全市公共信用資訊共用和交換提供基礎支撐,實現市場主體登記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之間的資訊即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
《實施意見》),這是池州市政府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舉措,對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服務地方經濟轉型升級、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有重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