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延醫猝死 業者不起訴全網嘩然!/賴文輝

工程師延醫猝死 業者不起訴全網嘩然!/賴文輝

賴文輝(香港前區議員)

去年7月在台北寒舍艾美酒店發生的一起工程師猝死事件,死者家屬質疑酒店人員延誤送醫,控告酒店負責人及員工等九人過失致死,台北地檢署認為九人沒有過失,判定不予起訴,令人嘩然!

王姓工程師去年7月29日晚間,獨自到台北寒舍艾美酒店內的艾美會館游泳,期間因為感到胸悶,呼吸不到空氣,自行上岸,曾經兩度打電話向櫃枱人員求助,表達就醫需求。酒店職員卻遲遲沒有叫救護車,只叫他吃東西,下樓梯到沙發區休息,到更衣室吹頭髮換衣服,直到他倒地昏迷,失去生命跡象才叫救護車。家屬質疑是因為延誤送醫,錯過了黃金救援時間,才導致王男不幸去世,加上酒店方面事發後連一句道歉也沒有,完全不肯承擔責任,決定控告酒店負責人及員工等九人過失致死。

綜合媒體報導,檢方考量酒店的游泳池等硬體設施,以及相關處理流程均無異狀,職員請詢問王男是否需要協助送醫,王男一度表示好轉不需耍送醫,職員並非專業醫護人員,無法預料他之後會突然因心肌梗塞暈倒,認為職員已盡到提供救助的義務,裁定沒有過失,故不予起訴。

這樣的判決令人嘩然!首先,依游泳池管理規範第8點規定:「業者應於開放時間依游泳池及水池總面積配置救生員親自在場執行業務」,然而,從王姓工程師出事前在游泳池打卡照片可見,艾美會館游泳池旁並未設有高腳救生椅,事發時亦沒有救生員當值,明顯不符合相關規定。當值陳姓救生員解釋,當時忙著看顧其他老人和小孩,見已有同事陪同所以沒有上前關心,這樣解釋實在無法接受,又怎麼會是「均無異狀」呢?

按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又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1項第3、4款規定:「對住宿旅客生命、身體有重大危害時,應即通報有關單位、疏散旅客,並協助傷患就醫。」可是櫃枱人員接到王男第一通求助電話,並未立即打119叫救護車,酒店職員前往查看後,更誤以為他只是因為沒吃晚飯引致不適。

檢方說酒店職員並非專業醫護人員,所以無法預料他之後會突然暈倒,既然不是專業醫療人員,又憑什麼自作聰明,判定王男是沒吃飯造成低血糖,只為他提供運動飲料和巧克力了事,而不去諮詢醫護人員的專業意見,甚或把他送到酒店醫護室,交給專業的醫護人員前來診斷處理呢?

更糟糕的是,該職員連基本醫學常識都沒有,王男表示自己胸悶,呼吸不到空氣,已出現心臟病發的症狀,竟然還叫他自己走下樓梯,到二樓沙發區休息。到他第二次求助,表示要去醫院就醫後,又帶他到更衣室吹頭髮換衣服,到處走動導致病情進一步惡化。

直到王男倒下昏迷不醒,酒店職員才肯叫救護車,可是卻又謊報他只是暈倒五分鐘,導致第一批救護員以為只是要把病人抬走送院,什麼設備都沒有帶,到達後才發現無法處理,需要緊急加派高級救護車趕來,導致延誤施救。

心臟病發非同小可,救援時間爭分奪秒,因為腦部只要缺氧幾分鐘,就會變成植物人。如果櫃枱人員第一時間叫救護車,北醫就近在咫尺,及早交給專業醫護人員進行急救,也許可以救回一條寶貴的生命,王男不會因為心肌梗塞而枉送性命。酒店職員一錯再錯,令王男錯過了黃金救援時間,又怎能說是「已盡到提供救助的義務」呢?

作為一位來自香港的前議員,一向推崇台灣是全球華人真正民主的社會,非常嚮往台灣的民主制度。可是如果沒有健全的司法,人民的生命財產還是無法得到充分保障,希望檢方能夠釐清事實,還受害人家屬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