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日前已裁處沒入光隆馬戲團之日本獼猴 將於近日執行

【記者 徐慧明/台北 報導】

針對花蓮光隆馬戲團持有並利用保育類日本獼猴表演營利一事,農委會林務局表示,已於1051019日發函給光隆馬戲團裁處沒入該批動物,將於本(11)月底前執行。

林務局說明,967月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25條尚未修法前,曾容許保育類野生動物可作為馬戲團表演之用,且規定於輸入後6個月內應結束表演並輸出(簡稱「舊規定」)

光隆馬戲團有限公司當時即依此「舊規定」,於96111日自日本合法輸入保育類日本獼猴作為表演之用,並應於輸入後6個月內結束表演後輸出。

96711日因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刪除保育類野生動物得因馬戲團表演而輸出入之規定(簡稱「新規定」),且無過渡條款或緩衝期,該批日本獼猴因失去合法輸出之法律依據而滯留。

其後林務局基於動物福利及最少侵害當事人之考量,多次函請該公司仍依「舊規定」辦理日本獼猴之輸出事宜,並在實際復運輸出前不得進行任何表演或商業行為。

林務局表示,在與光隆馬戲團磋商期間,該公司充分展現配合誠意,表示已先後聯絡韓國、日本等地業者洽談輸出相關事宜。但其後陸續因韓國業者失聯、日本311大地震等事由,致時程一再生變。

另該公司因未經花蓮縣政府同意而陳列、展示並營利表演該等日本獼猴,花蓮縣政府也曾於99年及104年裁處罰鍰在案。

林務局表示,該公司本負有將前開日本獼猴輸出之義務,卻因種種原因造成動物滯臺迄今。林務局已於1058月依法通知該公司陳述意見,並於本(105)1019日裁處沒入動物,同時協調動物收容相關事宜,預計本(11)月底前完成。 

參考資料: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25條修正沿革

831029日總統(83)華總()義字第6525號令修正 (舊規定)

24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及馬戲團供表演之用為限。

25    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馬戲團、博物館或展示野生動物者,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輸入供馬戲團表演用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應於輸入後六個月內結束表演並復運輸出。其有延長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967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41號令修正 (新規定)

24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25   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或展示野生動物者,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