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譏:日後可安心到處偷設基地台了
【記者 王承綸/高雄 報導】
中華電信(2412)及台灣之星(6440)在鳳山悅讀水世紀大樓14樓住戶內偷設行動通信基地台,遭住戶70人主張侵害「居住安寧」及「身體健康」權求償千萬元,法院判決住戶敗訴理由指出,一般所謂的侵害居住安寧,通常是指在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的「噪音,」或類似噪音的干擾情形,無聲、無形而且原來就充斥在生活周遭為人們使用的電磁波是否會侵害居住安寧,仍有疑問。合議庭認為,NCC為維護民眾健康所定的《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9條,已經規範基地台之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此應認屬一般客觀的社會容忍標準,而本件提告的大樓住戶,並無法證明中華電信、台灣之星設置的基地台,有發射超出此規範標準功率密度的電磁波,無法認定被告公司有妨害民眾健康的情形,更遑論侵害住戶的居住安寧,因此判決住戶敗訴。
社區居民代表張嘉麟先生表示:中華電信及台灣之星於大樓住戶室內偷高雄市鳳山區最大輸出功率130瓦的室外基地台,為主管機關基地台監理上限65倍之電磁波公害侵擾住戶居住安寧,已致住居於同棟大廈之住戶長期間、短距離暴露於未經主管機關監理審驗的「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的輻射公害危險區域下,朝夕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所轄國際癌症研究所﹙IARC﹚認定與「塑化劑」、「苯乙烯」同等級的致癌物「電磁場」(非原子能游離輻射波)致癌因子為伍五年餘,已嚴重侵害住戶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法院枉顧本案是國家明文法定「公害」事件,應該由加害人(電信業者)舉證,罔顧不肖電信業者把室外基地台輸出功率135瓦偷裝於規定室內只能裝2W的規定事實,五年來24小時長期間、短距離暴露於未經主管機關監理審驗的「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的輻射公害的鄰居,日後無罹癌的危險負舉證責任,而合議庭將系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公害之非有體物,排除非民法第793條規定之「氣響或不可量物之排除」所規範之「物」,限縮92年台上字第一六四號判例居住安寧權僅適用「噪音」一項見解,與民國88年民法第195條修正擴大人格法益保護之範圍,增訂其他人格法益之概括規定不合,對於判決「深表遺憾,將會依法提上訴。」
雖然在去(2015)年8月31日同樣在高雄地方法院出現首件電信業者於大樓中偷設行動通信基地台,遭住戶求償精神撫慰金判決侵害「居住安寧」權勝訴首例。該案法官認定非法室外基地台偷設於室內,電磁波未受監理管制有侵擾住戶「居住安寧權」,成為里程碑的判例。詎料,事隔一年又見民眾對於是類案子提起訴訟,不肖電信業者續違法於大樓住戶室內偷設鳳山區發射功率最高(135W)的行動通信基地台,迴避政府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設定的各項監理管制標準措施。顯見我們的法院及政府對於這種新型無聲無味的電磁波公害認定及遏阻電信業者到處在人口稠密大樓住戶中偷設基地歪風,人民居住的環境權維護都仍有待努力的空間。民眾只能在家自求多福,自家大樓中不要有壞鄰居出租房屋給不肖業者偷設基地台,或者索性將自己的景觀屋以每坪7-8仟元/月「帝寶價」出租給電信業偷設基地台,這樣的判決無異大家都來違法賺黑心租金。
電信業者偷設行動通信基地台發射非法電磁波、工業廢水、劣質油或是法令不允許的食品添加物,對民眾健康損害屬於長期累積,甚至最後造成最寶貴的性命損失,已侵害民眾健康權及生存權等基本人權。而這些黑心企業為了個人或企業利益,在合法的執業過程中,利用與民眾之間的資訊不對稱,環境破壞對人體的危害民眾舉證困難,只求削減成本,恣意違法釋放致癌物破壞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缺乏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之觀念,對公眾所造成之損害非輕,相對循規蹈矩的同業而言,無異是立足點不公平的競爭。法律不能重懲財團慣犯,秉著良心做事的廠商反而會被淘汰,劣幣逐良幣的結果,代價將由全民買單。
究其偷設基地台原因,是政商交相賊,罔顧人民居住的環境權。因為民眾對與其比鄰而居之行動電話基地台經常有「鄰避情結」(NIMBY, Not In My Back Yard),造成民眾陳情抱怨、集結抗爭事件層出不窮動輒流血衝突。政府處於為維護電信業者合法權益及平息民怨兩難處境,因此政府以「6年查獲非法基地台20件」、「而每件罰款10-50萬元」被動心態變相鼓勵電信業者到處在大樓住戶中偷設基地台,來避免民眾抱怨、抗爭;而電信業者也因房租費比昂貴租頂樓費便宜、可迴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電信法申請作業程序麻煩、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及電波監理規範、偷設基地台無人知道,避免鄰居陳情抗爭活動等因素,樂意與政府上下交相賊互相「配合掩護」,所以才衍生標榜有「道德良心」常年獲得國內外優良企業社會責任(CSR)的中華電信公司不顧企業形象帶頭(NCC統計電信三雄中華電信最多)到處偷設基地台的怪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