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六十一)》
【記者 李欣/綜合 報導】
在台灣,人民打贏勝訴率僅6%的稅務訴訟,贏了卻是假贏,因為國稅局隨時可再開出稅單,萬年稅單全世界僅台灣獨有,原本該保護納稅者的納保法第21條第4項竟規定,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才不能再核課,倒退立法讓人民長時間訴訟耗盡生命,無法翻身。2018年6月16日週六上午8:30,中視神氣家族《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六十一)》節目中,學者專家揭露造成萬年殭屍稅單的根源,主張廢除嚴重錯誤的判例、催生稅務有效救濟、終結萬年稅單的惡性循環。唯有每位公民發聲、監督政府進行法稅改革,才有機會翻轉自身和下一代的幸福,歡迎收看。太極門網站www.taijimen.org同步播出。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揭露政府查稅的手段,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為五年,為了績效和升遷,對於模糊地帶或不是很明確的,稅務員會只追兩年的稅再加罰,因為納稅義務人擔心去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之後會被稅務機關再追五年稅,而不敢提出行政救濟,這是值得大家關切的現象。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吳景欽表示,法稅改革聯盟在公共政策平台提案:「限制核課時效,保障納稅人權」、「超額徵收之稅款-歸還於民」及「廢除稅務人員稅務獎勵金」等,明明沒有法源依據,為何財政部可以自己編稅務獎勵金?為民服務、稅務風紀、自動化作業都是獎勵項目,公務員存在的目的不就為民服務嗎?查稅人員要不要廉潔?那個公家機關沒有電子E化?連續4年超徵稅收五千多億元,財政部說因為估不準,但每年錯估達千億元很離譜,如果在民間機關馬上就被fire(開除)掉了;超徵的錢說要還國債,又說要發給地方政府,法律依據何在?財政部應該把所有資訊公開透明,不能隨便呼攏人民。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系主任吳志光,他引用前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石猛律師的臉書文章:萬年稅單-是法治國家之恥,稅官、行政法院法官聽到人民的哭泣聲了嗎?中天調查報告報導稅災戶吳小姐遭烏龍稅單追殺,連罹癌也不放過的悲慘案例,最高行政法院針對稅捐爭訟採復查主義的判例,是殭屍稅單的原兇。即使人民打贏稅務訴訟,只是撤銷復查決定,原課稅處分還在,導致課稅權永遠不會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國稅局可以重為復查決定,人民不服得重新再行政訴訟,不斷循環形成萬年稅單,人民赢了只是假贏。吳志光認為當務之急是把不合時宜、侵害人權、製造萬年殭屍稅單的判例廢掉。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林燦都表示,現在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裡懂稅的法官相對不多,判決可能就引用當初的訴願書或復查決定,這對人民很不公平,因此納保法規範成立稅務專庭,但是司法院卻自頒要點,讓行政法院的法官無論是否專精稅法都成為稅務專業法官,人民得不到應有的救濟,不管哪個政黨執政,都應該面對並改正這個嚴重問題。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人權委員會委員高鼎懿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人民必須在30天內提出復查或訴願,差一天就救濟無門,但是國稅局卻可以不管必須在60天內做出復查決定的規定,常常過了好幾年再開單,這也是造成萬年稅單的主要原因。以賦稅人權指標案例-太極門稅案為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41條規定,法院判決後20天內沒提上訴,案件就確定了,所有當事人都應受拘束;然而2005年中區國稅局被法院撤銷課稅處分後,3年多後又再次開稅單,後來再被訴願委員會撤銷,過了3年多又再次開稅單,完全視法律規定的時效於無物。
高鼎懿表示,台北高行政法院和最高等行政法院在2015年3月和7月分別再次確定判決撤銷台北國稅局的違法處分,至今已將近3年,國稅局沒有其他作為,已經超過時效規定,本案應該要終結,如果他膽敢再次發出稅單,就觸犯了刑法第129條的違法徵收罪。造成萬年稅單的違法現象,主要原因就是稅捐機關不依法行政,只認對他有利的法律,對限制他的法律卻視而不見,加上行政法院功能不彰,難以制衡稅務機關,只有全民覺醒、站出來監督政府,才有改革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