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高壓催生“自首效應”

【記者 董江竹/河北 報導】

近期,紀檢監察部門發佈的官員被查通報中,“投案自首”已成為一個高頻詞。據《中國新聞》網報,自今年7月底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投案自首”以來,已選擇主動投案的問題官員有省部級,廳局級,也有縣處級。此間評論稱,在反腐高壓震懾之下,“自首效應”正在形成。

記者注意到,7月3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首次在對外發佈的中管幹部審查調查消息中使用“已投案自首”表述,他便是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

值得關注的是,艾文禮之後,問題官員選擇“自首”似乎呈現出“紮堆”的現象。艾文禮被查的消息公佈後不到20天,另一位“老虎”選擇投案自首,他是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鐵。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披露河南省平頂山市政協主席段玉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投案自首。僅8月以來,公開報導中選擇投案自首的官員還有河北邯鄲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王社群,河南焦作副市長魏超傑,吉林通化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剛振濤,黑龍江佳木斯市郊區政協主席張建國,湖北襄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代全,湖北武漢市紀委監委第七審查調查室副主任鐘鴻剛,等等。

有關人士從黨紀論,根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這裏的在“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從國法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但什麼樣的情形屬於自動投案?8月1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回復選登”,介紹“主動投案”的幾種情形:被調查人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詢問、訊問或者尚未採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動到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調查。

*問題官員自首,能輕判嗎?抗拒從嚴、坦白從寬。無論是黨紀,還是國法,“主動交代問題”、“自動投案”都規定從輕減輕處分或者從寬處罰。

報料顯示,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打虎”中,湖南“首虎”童名謙就曾因“具有自首情節”被從輕處罰。按照北京市二中院的判決書,童名謙犯了怠忽職守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按照刑法規定,此類情形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按照最後的判決書,童名謙“具有自首情節,有較好的認罪、悔罪態度,且系初犯、偶犯”,最終童名謙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日前,更有報料透露,邯鄲的王社群因能夠投案自首,在審查中認錯、悔錯,主動上交違紀所得。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河北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河北省委批准,只是“決定給予王社群開除黨籍處分,按照規定降低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

有關權威對此的解釋:“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處以較短的刑期。“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免除處罰”,是指雖已構成犯罪,但由於某些原因不判處刑罰。

“自首效應”——迷途知返才能重歸正道:伴隨越來越多問題官員選擇投案自首,有媒體用“自首潮”來描述中國反腐出現的這一新動向。

在艾文禮投案自首之際,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發表評論稱,艾文禮的投案自首可以說明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折射出反腐敗高壓態勢及取得的卓著成效,對違紀違法者形成強大震懾;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持續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促使違紀違法黨員幹部消除僥倖心理,喚醒其對組織的信任,對黨紀國法的信任。8月24日的《中國紀檢監察報》更發佈評論文章《切勿錯失機會儘快投案自首》,文章提到:對走入歧途的人員而言,迷途知返才能重歸正道。只要主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就還為時不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