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五一勞動節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記者 賴孟科/台中報導】

5月1日「勞動節」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應放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樣給付,如果雇主因為業務需求,經過徵得勞工同意在當日工作,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給一日正常工資。另外,每小時基本工資時薪自今年1月1日起已改為158元,按時計薪勞工若在勞動節出勤,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勞工局表示,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之一,今年勞動節為星期五,如適逢勞工的例假日或休息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1天;而勞工出勤日、休息日、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

勞工局指出,如勞雇雙方事前約定將勞動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5月1日當天就成為一般出勤日,員工當日出勤則沒有工資加給問題,但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讓勞工知悉,以免爭議。另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也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請雇主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