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生煤管制條例 要求中火4年減煤4成

【記者 賴孟科/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領先全國制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105年1月26日已公布生效,要求中火4年減生煤4成。有議員2日關心此自治條例是否已於中央完成備查?市長林佳龍表示,這項自治條例先前已生效並送行政院備查,且正在實施中;法制局長吳梓生也說明,生煤管制自治條例屬備查案,議會通過由市府公布即已生效,市府送請中央備查為讓中央「知悉」,且中央並未函告無效,程序完備。

市議員顏莉敏、楊正中、李中等人今日在市議會定期會詢問《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是否已於中央完成備查?

法制局長吳梓生指出,市議會制定的生煤自治條例是送請行政院「備查」,並非「核定」。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備查是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

他進一步說明,生煤管制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罰」,未自定罰則。因此,只要送請備查,無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議會通過即行生效。此外,行政院對市府送請備查函的回復是「再加研議」,並未宣告無效,因此,生煤自治條例仍然繼續有效。

環保局表示,生煤管制自治條例的減煤規定,發揮約束中火的效果。台電規劃增設2部天然氣機組(11、12號機組),用來填補生煤用量削減後的電力缺口,取代老舊的生煤發電機組。市府將全力督促中火如期於112年併聯商轉。另,依據生煤條例規範,今年底中火生煤必須改為室內貯放,市府對此管制期程與立場不變,若屆時中火未能如期完成,環保局將依法裁罰。

市府對中火的管制正按照生煤管制自治條例的期程進行中。在「4年減4成」的目標下,第一階段市府已削減中火生煤許可量500萬噸,幅度達24%,達成中期目標,也創下中火設廠近三十年未曾有過的改變及減煤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