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成化窯五彩蓮塘鴛鴦盤。

中美斷交 台北故宮古物赴美首展秘辛/李慶平

李慶平

一九八八年六月,我當時任職駐美代表處文化組組長,接獲美國國家藝術館(National Gallery of Art)負責展覽事務專員(Ms.Gameran G.Cratial)來電,告知該館將於一九九一年十月至一九九二年一月 ,舉辦「一四九二年之際-探險時代之藝術」展覽,為慶祝哥倫布發現美洲新大陸五百周年,所舉辦的紀念活動。她向我說明希望屆時借展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十五世紀末,明朝中期一些文物,來參加此次展覽的盛會。並告知,已邀四十多個國家博物館前來參展,北京故宮博物院及南京博物院亦將前來參展。

我接到她電話以後,第一個反應是誰把我的電話給她的?她說是國務院,我再問她有無與PRC大使館文化參贊聯繫,他的態度如何? Cratial專員告知,PRC大使館文化參贊並無反對意向。

當獲知各方反應以後,我立刻覺得這件重大意義的文化交流案,值得做,只要辦得周延,一定會成功。事後回顧,從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一年間,此案因涉及層面甚廣,又有繁複的法律問題,我方駐美代表處、外交部、教育部、故宮博物院各部門皆為此事付出眾多心力,堪稱斷交後中華民國與美國之間文化交流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國立故宮博物院在大陸時期,一九三五年曾經安排故宮文物數百件赴倫敦展覧,也是故宮文物第一次出國。第二次是一九六一年在美國艾森豪總統時期,派第七艦隊護送五百件故宮博物院文物赴美國五大城市及加拿大展出。如果一九九一年這次能順利展覽,將是故宮文物第三次出國。但此次中華民國和美國沒有外交關係,如何保障故宮文物的安全,及排除第三者可能向美國法院要求司法扣押,是這次展覽是否成功的關鍵,也是文化組能否完成這項任務的重中之重。

一九八八年六月在駐美錢復代表指示下,特請代表處資深法律顧問李俊博士(曾任新聞局副局長,美國哈佛及耶魯大學法學博士)協助文化組,與美國國家藝術館協商參展有關法律問題。錢代表同時先以私函致故宮博物院秦孝儀院長,說明美國國家藝術館擬借展故宮明朝之文物,並提出一些法律意見。

明孝宗坐像。

明孝宗坐像。

一九八八年九月丁懋時先生調任駐美代表不久,秦孝儀院長親自給我電話,謂故宮文物來美展覽值得推動,但最重要的是應得到美國政府豁免權的保護,免於司法扣押,同時他表示,故宮文物出國,茲事體大,要獲得美方百分之百的安全保障才能放行。

由於秦院長要求百分之百的安全保障,我立即向丁代表報告,丁代表說:「放心去做,一切政治責任,我負責」。丁代表的決心,彰顕了本案的重要性。

經過多次洽商,一九八九年八月九日,美國國家藝術館布郎館長(Arther
Brown)正式致函秦孝儀院長一封邀請函,邀請台北故宮文物參加「一四九二年之際-探險時代之藝術大展」展覽,此次展覽室展示十五世紀末的亞洲、歐洲及美洲的重要文明代表作品,布郎館長並稱,預期中國藝術將是此項籌畫中之大展的重點,並將派羅傑士(Rogers)、來文森(Levenson)、sherman Lee等三位博士,於一九八九年十月來台北接洽展覽事宜,並初步向故宮提出藏品中擬借展的清單。

在一九九0年三月,駐美代表處向故宮博物院,提出了法律研析意見,其中最重要的是免於司法扣押,豁免權問題。駐美代表處認為,我國借展古物於美國境內,似可受美國聯邦法典第二十二冊第二四九五節(亦即美國八九 三五九號公法PL-89-259 0r 79-985號制定法 79-stat985)規定豁免權之保護,但並不足以排除第三者向美國法院起訴主張其所有權,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法律是由美國參眾兩院立法,但發生爭議時係賴法院裁判決定。

由於有可能經由法院裁定司法扣押的風險,因而台北方面要求,一定要在合約中明確保證,並提出保證的辦法。

一九九O年五月十日,布郎館長特邀李俊法律顧問以及筆者與黃剛專員午餐,就故宮博物院借展古物事進行磋商。美國國家藝術館座陪的人員有副館長RogerMashall,總法律顧問 Philip O. JessanJr.,法律顧問 Elizabeth Croog,展覽部主任Stereson 及 Ganleran G. Crastial 專員。

在席間我方正式提出「如何於故宮古物運送及借展期間,確使我國立故宮博物院保有其所有權問題」。美方認為,美國八九-三五九公法,應可保障借展古物或免於司法扣押,必要時可查詢保險公司,能否將所又權列為保險項目。並表示據他們私下了解,PRC方面將不會對台北故宮借展古物,提出所有權主張的訴訟。 但我方認為美國政制為三權分立,八九-二五九號公法,規定雖可保護我借展古物免於司法扣押,但不能完全排除第三者向美國法院提出訴訟。美國國家藝術館人員認為,如我故宮古物能獲美國新聞總署(USIA)之核可,而得借來此間展出,倘真有第三者於法院提出所有權主張之訴訟,則美國法院必依八九 -二五九號公法之規定駁回並不予受理。

有了充分溝通之後,駐美代表處建議故宮博物院與美國國家藝術館先簽訂一份草約,名列古物借展的方式,及生效條款,再請美國國家藝術館以此草案,向美國新聞總署(USIA)申請司法扣押的豁免。如獲美方核可,經規定程序公布於「聯邦公報」(Federial Regester),如此我方因得到美政府依法獲得保障,即可將故宮古物送美展覽。

一九九O年十月四日,美國國家藝術館法律顧問Philip O. Jessan Jr.,法律顧問 Elizabeth Croog聯名提出法律意見書,對我故宮古物到美國展出,提共四層保護,大要如下:
(一) 美國藝術館不僅在藝術館之館址展出期間,而且自其啟運往返藝術館途中,均以最高精密科技及訓練有素的職員,來負起保管任務。

(二) 依美國國會二二會期二四五九決議案之規定,替來到美國境內借展的借展品,向美國聯邦新聞總署(USIA)申請免於扣押。借展品在台北裝箱啟運美國之前,不但申請免於司法扣押先獲准,而且其他一切必要的程序,以取得免於司法扣押的步驟,要完全生效,即在美國聯邦公報,刊載免於司法扣押的決定。

(三)
是美國政府賠償的保證,這項保證是基於美國國會決議的法案所授權(即美國國會二o會期第九七一決議案)。

(四)由於美政府賠償保證在金額尚有一定限度,因此仍需要以投保商險來涵蓋政府保證以外的差額部分。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美新聞總署在聯合公報刊載,「一四九二年之際__探險時代之藝術大展」展覽各國來美展覽的文物,均免於司法扣押的公告。到此,一切應辦的法律保障已完備。我故宮博物院並為這十七件明中期古物,投保2,400萬美元的保險金額。

一九九O年十一月九日,美國國家藝術館館館長布朗與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秦孝儀院長,在華府正式簽署借展合約,展出時間是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二日至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二日,展出故宮十七件古物如下:
(一)明孝宗坐像(軸)
(二)明沈周寫生(軸)
(三)明沈周廬山高(軸)
(四)明沈周夜坐圖(軸)
(五)明唐寅函關雪霽(軸)
(六)明仇英蕉蔭結夏(軸)
(七)明杜菫玩古圖(軸)
(八)明祝允明書千文(卷)
(九)明文徵明雨餘春樹(軸)
(十)明文徵明書過庭復語十節(卷)
(十一)明中期掐絲法瑯葡萄文香爐
(十二)明成化窯鬥彩鷄缸盃
(十三)明成化窯黃釉青花花果盤
(十四)明成化窯青花花卉盌
(十五)明嘉靖元年剔黃漆盤
(十六)明成化窯天字嵌鬥彩 䕫龍蓋碗
(十七)明成化窯五彩蓮塘鴛鴦盤一對

明文徵明雨餘春樹。

明文徵明雨餘春樹。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十七件明代書畫,器物䕶敎育部核准來美展出。一九九一年九月故宮博物院派器物處處長張臨生與美方人員Eu Sman共同監護十七件古物來美京華府。同年十月九日秦孝儀館長親赴華府,參加美國國家藝術館預展酒會。十月十二日至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二日正式展出。由於是四十多個國家博物館同時展出,可謂當年華府的盛會。就因是斷交後,首次來美展出,因而倍受國內各界的關注。

展覽結束後故宮書畫處林柏亭處長護送展出古物返台。至此故宮古物第三次出國的任務,圓滿完成,也為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以後再度赴美及赴法、德、日等國展出立下先例及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