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煥智表示,納保官由國稅局派稅官擔任,要開稅單又要掛納稅者保護官很奇怪,這樣完全錯誤,不可能達到納稅者保護的目的,根本就是糊弄老百姓。

納保法變成納稅人加害法 專家學者籲盡速修法

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六十七)

【記者 李欣/綜合 報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好不容易催生,卻接連被專家學者詬病,如行政法院法官就地合法成為稅務專業法官;稅官兼任納保官;稅捐稽徵法5年的核課時效變長為法院裁判後再等15年,納稅人才能解脫等等弊端,被譏為「納稅人加害法」、「納稅者權利退步法」。2018年7月28日週六上午8:30,中視神氣家族《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六十七)》將播出於立法院舉辦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專家學者提出寶貴建議,呼籲盡速修法,真正落實賦稅人權保障,歡迎收看。太極門網站www.taijimen.org同步播出。

胡博硯指出,納保官的角色和稅務員的稽徵角色是對立的,要從稽徵的稅官當中找來做保護的角色,是反人性,也很不合適。

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律師表示,法官評鑑與淘汰制度被列為司改最即刻有效的良方,但去(2017)年6月,在司改呼聲最高時,過去判人民稅務救濟勝訴率只有6%的62位行政法院法官申請成為專業稅務法官,卻被照單全收!代表司改的失敗和諷刺,應重新對這些法官做評鑑。而人民提復查要先繳1/2稅款或提供擔保,否則財產會被強制執行,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妨礙人民的司法救濟權,財政部卻又修法成訴願要先繳1/2稅款,相同的道理,也是違憲,應該要加入納保法一併修改。納保官由國稅局派稅官擔任,要開稅單又要掛納稅者保護官很奇怪,這樣完全錯誤,不可能達到納稅者保護的目的,根本就是糊弄老百姓。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連福隆指出,司法的道德是行政機關濫權處分時可以撤銷它,但是行政法院卻不撤銷原處分,還發回原機關另為適法處分,繼續來逼迫人民,納保法第21條第4項竟然規定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才不得再行核課,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反而變成「納稅人加害法」,因為縱使人民幸運地在6%機會下勝訴,卻又回到行政機關,國稅局可以再開稅15年!

輔仁大學企管系兼任助理教授魏賜聰表示,司法院是維持法律、憲法、人權最重要的單位,行政法院是保護納稅人和被行政處分者最後的保護傘,結果它現在完全沒有辦法保護「納稅人」,是嚴重失職。人民稅務訟訴是寫撤銷復查決定和原處分,沒有人只請求撤銷復查決定,但人民即使贏了,行政法院不作終局判決,只是撤銷復查決定,又重回稅務單位另為適法之處分,行政法院法官怎可長久以來都這樣枉法裁判?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胡博硯指出,納保官的角色和稅務員的稽徵角色是對立的,要從稽徵的稅官當中找來做保護的角色,是反人性,也很不合適,應修法由其它的機關另選人員,在其他的機關當中設置,才合理。納保官必須是第三者的角色,可獨立調查,並得以取代違法的稽徵處分,才能真正發揮納稅者權利保護的功能。

台灣北社理事陳逸南表示,三權分立國家的行政機關處分錯誤時,最後是由司法機關給人民救濟,這是很重要的觀念叫司法審查。可是台灣的行政法院法官不敢自為判決,不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行政機關再作處分,所以造成很多民怨和民冤,很多中小企業的經營者很辛苦,因為稅制有問題,李模先生回憶錄寫40年前時訴願制度有問題應如何改,可是改到現在,行政救濟的功能還是沒有。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蔡孟彥質疑,納保法第21條第4項的15年到底是什麼期間?很詭異,因為稅捐稽徵法核課期間5年、徵收期間5年、執行期間5年,納保法突然再蹦出15年!如果核課再加徵收、執行,不就變成25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應該叫「納稅者權利退步法」!課稅高權的行使應具高度法律保留,如果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時,很容易引起反彈,造成民怨。此外,把徵稅和強制執行的權力通通都放在稅捐稽徵機關裡,形成非常詭異的現象,當稅單的適法性有疑義時,在管收和限制住居的壓迫下,就可能讓一些不應該繳稅的人繳了稅。

法稅改革聯盟代表江家昌提出,2017年台灣新增936萬件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當中有多少是開錯稅單,有多少冤錯案?台灣有非常多拖了10年、20年的稅務案件,納保法的出現不就是要保護這些人嗎?叫這些人再等15、20年,很多人年紀都已經大了,根本沒命等到冤案被平反的那天!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就是5年,最長也是7年,所以納保法第21條第4項應回歸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修正為自課稅處分做成後,5年內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並且救濟與訴訟進行中的案件亦得追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