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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校正回歸」難!專家籲修法

【記者晨曦/台北報導】/

法官判錯難改?!人民對確定判決之不服,聲請再審受到時間、新證據與無法溯及既往等等限制,學者專家批實務見解落伍,原確定判決判錯了,要「校正回歸」提起再審難上加難,以致違法錯誤的判決一路錯下去,民間呼籲立法機關加強修法,以保障人權與公義。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目前在立法院審查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修正案,如果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請求權打算從沒有期限減縮為10年,是開人權倒車,悖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精神,更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另外,林文舟表示,目前行政訴訟法再審制是落後的規定,包括只有5年的再審時效限制、新證物只限判決確定前、新人證仍無法適用再審,實務見解落伍,他呼籲立法委員,藉此修法的機會能迎頭趕上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張靜律師表示,民事訴訟法也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而且當事人發現的證物也必須是判決確定前就已存在。

張靜以蔡學良中士槍擊命案為例,說明規定的不合理。過去鑑定報告是死於步槍自殺,不用國賠,蔡媽媽不服,104年判決蔡媽媽一部分勝訴,理由是蔡學良意外死於步槍射擊,108年軍方同意重新鑑定,結果為排除步槍及子彈所致,所以原來的鑑定結果是錯誤的。蔡媽媽於109年再次提起民事再審,高等法院判決駁回,因為鑒定報告是在判決確定之後的,不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有的。

圖二:張靜律師表示,原確定判決錯了,為何不能以提起再審之訴予以「校正回歸」,非讓違法錯誤的判決一路錯下去?

張靜表示,既然有新事實、新證據於確定判決之後出現,而且大家都知道原確定判決的確是判錯了,為何不能以提起再審之訴予以「校正回歸」,非讓違法錯誤的判決一路錯下去?這樣的法律設限究竟有何意義?他指出,法律本該是受役於人而非役於人,司法本該是澄清事實真相而非罔顧事實真相,只為求法的安定性而喪失法的公平性、真實性、必要性與合理性,這樣的法值得存在嗎?只是讓爭議永久存在,讓人民的傷痛永遠無法撫平,這真是我們人民要的法律嗎?

張靜表示,個案會影響通案,也會影響法律的修正,民國71年的王迎先命案造成《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正案通過,避免刑求逼供,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目前立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第276條修正案,僅限以大法官解釋為由提起再審之訴,不受5年期間限制,是否能使人民獲得充分救濟?有無違反兩公約之有效救濟規定?

輔仁大學法學院法學系教授吳志光表示,行政訴訟的再審制度受到五年時效及新證據的限制,認為有檢討的必要。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指出,冤錯假案屬於是非對錯的邏輯論證,怎麼可以替冤案平反設下5年時間限制?假如因為科技日益進步,後來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那麼錯的事情會因為5年過後就變成對的嗎?明顯不符合邏輯!

另外,申請再審還有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因蘇詠盛案促使立法委員賴香伶於2020年5月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立法院雖三讀通過,卻不能溯及既往,賴香伶表示,立法機關應加強推動立法、修法,以保障人民該有的人權與公平正義。

圖一: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行政訴訟法再審制是落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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